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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积金app(河北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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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河北省直公积金政策调整,缴存基数上调

凤凰网房产从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2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395元测算,省直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1599元,最低不得低于432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2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省直中心网站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为顺利完成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6月28日-6月30日,省直中心各业务网点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转移等业务。

二、2022年6月28日﹣6月30日,暂停省直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省直公积金” APP 、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渠道服务,同时“冀时办” APP 省直公积金服务暂停。

三、2022年7月1日,各项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

河北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是多少

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下限为3082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585.58元,个人246.56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4392.42元,个人1849.44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9%,雇工8%;

二、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4624元;

2、最低缴费金额:单位462.4元,个人95.48元;

3、最高缴费金额:单位2311.8元,个人465.36元;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10%,雇工2%+3元;

三、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3118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082元;

2、最高缴费金额:单位184.944元,个人46.236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0.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业主0.8%,雇工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按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点;在设区的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经办网点的,应当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或者由其他机构代管业务。

河北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公积金提取流程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3、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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