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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收购会计处理(承债式收购)

承债式收购会计处理(承债式收购)

今天给各位分享承债式收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承债式收购会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并购的方式 2...

今天给各位分享承债式收购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承债式收购会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并购的方式

(一)公司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 广义的协议收购,一般是由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后有效。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均应接受。达成协议后,需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协议收购是一种较好的收购方式。《证券法》所规范的协议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的协议。 要约收购指的是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事先征得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二) 按企业的成长方式分,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与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三) 按照委托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并购与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就是由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所有权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完成收购的各项条件。 间接并购是指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然后再以子公司名义并购目标公司。

(四) 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x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

(五) 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

什么是承债式收购

承债式收购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公司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方式,实现零成本收购。

承债式收购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吉国企改[2005]1号)文件确定的国有企业改制方式之一。其实质的含义是国有企业改制不能逃避改制前企业的债务,应由重组方重组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继,而不是指由重组方承继该企业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综上。

立法的原则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或者说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归纳如下几点第一、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那么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第二、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债务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超出部分的债权。

扩展资料

承债式收购还须注意税收的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前者为当期收益,后者为资本投入,计税标准有重大差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债式收购

什么是承债式收购,能举例说明吗?

举个例子,A企业收购B企业,B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0万,负债的公允价值是500万,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00万。企业收购中的承债收购就是收购净资产,也就是说,A企业收购时按净资产500万收购,并承担500万B企业负债。 也叫股权收购。 另一种叫资产收购,是按资产1000万收购,不承担B公司负债。

承债式收购债务是否要公示登报

是的

1、公司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不过可以在收购前和债权人谈,达成协议以降低负债金额 ,如果原公司已经要到了破产的地步这个协议对双方都有利。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为了维护收购公司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这个是可以约定处理的。如果真的发生了对外债务,是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然后公司根据协议向以前的股东追偿。

请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有什么限制?

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拓展资料:

因投资产生连带责任:一般情况,投资一家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责任。作为股东,可以因为担保而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没有问题,投资和对外担保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应分别认定。

法律另有规定,可以突破这条限制: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已经对这条产生明显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基金管理人一般采用公司制,在组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会作为GP,投资占比1%左右。这就是典型的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但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形式违反公司法第15条而认定无效。

对于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投资——承债式收购:承债与投资也应是两个法律行为,承债并不是直接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承担被投企业债务的行为给被投企业增加信用,一般都是对已发的现有债务进行处理,对于未来的或有债务仍然按照有限责任的规定,因此承债与投资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并不属于因为投资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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