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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贵州燃气)

贵州燃气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贵州燃气)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贵州燃气,以及贵州燃气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贵州燃气,以及贵州燃气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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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相应建设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新型民用燃气必须经省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燃气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贵州燃气真的会退市吗

不会。

目前只要贵州燃气广田净资产不是负数,就不会有退市风险,如果恒大还款,广田就更不会退市了。现在恒大便卖资产,同时也公告了,一直在还债票钱。

贵州燃气广田集团净资产62亿,2021年应收帐款计提了50亿。(其中恒大债票32亿,其中12亿债票以6亿的价格顶给第一大股东广田控股)现在广田有12亿净资产,仲裁起诉6亿左右。

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燃气企业、设置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企业

1.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和气质检测、检验装置;

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3.有专人管理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4.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5.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和残液回收装置。

(二)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

1.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经营场所;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24小时开通的服务电话;

4.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经营许可以及年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按管理权限,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新型民用燃气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到省、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的燃气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二)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下的燃气企业,向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燃气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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