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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国家土地估价...

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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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怎么查询

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以《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不指定考试教材。

查询网站: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简称“中估协”)成立于1994年5月,原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2014年8月更名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土地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土地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促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制定、实施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承担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中介机构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土地估价、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安排与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和实践考核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

(六)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土地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受理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八)建立土地估价师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编辑印发土地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建立交流合作平台,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合作开展涉及全行业的自律工作;

(十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已历经四届理事会,第一届会长王先进,常务副会长马克伟,秘书长张瑜;第二届会长刘文甲,常务副会长向洪宜,秘书长秦海荣;第三届会长鹿心社,常务副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于北;第四届第一任会长鹿心社,第二任会长胡存智,副会长廖永林,秘书长王军。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和研究机构: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考试与教育委员会、会籍与组织委员会、技术审裁委员会、财务行政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和研究中心。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七个办事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考试部、会员服务一部、会员服务二部、技术部和信息宣传部。

土地评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是哪

直接主管部门为: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土地评估资质的最终审批机构为: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组成。

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应明确为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

第十三条 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以由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主发起,且为主具有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下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

(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按估价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的5%提取估价机构执业风险金。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按季度提交机构业绩清单。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照备案的从业能力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能力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从事所有土地估价业务;其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可从事除上市公司、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之外的估价业务。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执业满2年诚信经营业绩,方可向上一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少于3年,且在本机构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执业土地估价师总数的40%;

(二)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11名以上(含11名)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2)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合伙人中,执业五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两人。

(四)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35万平方米以上土地估价项目,或组织完成城市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业务的业绩纪录;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总估价师或技术总监)负责估价报告质量;

(六)设有机构职业风险基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纪录;

(七)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

(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

(2)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二)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

(1)出资总额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2)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

(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应由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共同作出决议,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与技术负责人及各股东或合伙人简历;

(五)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本机构名义开户的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手册;

(六)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

(七)执业土地估价师曾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中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

(八)对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年限有要求的,应提交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证明;

(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应当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的机构,须提供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机构执业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对注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加盖注明日期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注册申请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满,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汇总全部资料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初审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或初审有误的机构做出否决或重审的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注册情况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将工商税务准许经营的全套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劳动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交由注册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表》和认定文件,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份。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准予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注册的机构并说明理由。注册申请机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逾期未申请复议的,申请材料退回注册申请机构。

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机构执业注册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并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变更公示。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从事土地估价吗

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是不具有房地产估价或土地估价资质的,当然也不能从事估价活动。

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有土地估价资质,那是可以从事土地估价的。

关于土地估价师协会和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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