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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名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名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今天给各位分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名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

今天给各位分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名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46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2013年5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7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畜禽规模化养殖、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4.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6.矿区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7.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8.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9.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10.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1.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3.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4.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5.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6.不锈钢制品生产

17.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8.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9.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20.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21.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2.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3.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4.新型医疗器械设备及医用材料生产加工

25.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6.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7.火电厂废弃物等的综合利用

28.物流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和商贸服务

29.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30.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31.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32.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职业院校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34.汽车加气站、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35.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标准化设施蔬菜基地、集约化蔬菜育苗场建设

2.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粮油、马铃薯、果蔬)生产及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3.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田还湖、退耕还湿、沙漠治理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改良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5.铜、铅、锌、镁、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6.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精加工及应用(勘探、开采除外)

7.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8.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9.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0.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1.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30万吨/年以上PVC,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2.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3.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4.硅材料生产及其应用

15.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内蒙古道地药材和特色蒙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濒危药用植物保育基地建设、种子种苗基地建设、道地药材提取物工厂研发中心建设(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6.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及代表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

17.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18.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19.蒙医药、蒙医医疗设备研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1.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锶矿(天青石)等金属矿精深加工;毒重石、岩盐、萤石、重晶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机制砂石项目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9.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VR/AR/MR等沉浸式互动式娱乐设施设备、数字舞台灯光、智能影音、内河游艇、数字印刷、玩具、文化用品等文化旅游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普通厢式车、普通挂车)及零部件制造

14.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5.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6.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7.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20.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1.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2.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3.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24.仓储、货代、船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集拼集散、配送、多式联运服务、供应链服务以及单证、数据和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项目;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运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5.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6.服务外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7.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再生铝、铝加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3.特种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建筑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5.化妆品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7.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的开发和生产

38.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

39.药物筛选平台、临床技术转化平台、安全评价中心、中试放大平台、工程转化中心、研发定制平台、委托生产平台、公共检测中心等满足药物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生产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

40.富硒特色农产品开发

41.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42.影视节目、电竞、音乐、网络文学、知识付费、沉浸式互动式场景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文化IP产业;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短视频、直播、网络表演等信息服务、数字营销、在线文化娱乐服务

43.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44.特色地质文化村旅游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

45.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同时废止。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2013年5月9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山西省

1.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

2.小杂粮、马铃薯种植及产品开发、生产

3.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4.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5.采煤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6.非金属矿(高岭土、石灰石、硅石、石英砂)综合利用(勘探、开采除外)

7.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8.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

9.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生产

10.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12.高档玻璃制品、高技术陶瓷(含工业陶瓷)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

13.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14.不锈钢制品生产

15.高速列车用钢、非晶带材等钢铁新材料

16.铝合金材料及制品生产

17.钢丝绳芯橡胶输运带生产

18.液压技术系统及模具生产

19.旱地、山地中小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制造

20.三轴以上联动的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及配套数控系统、伺服电机及驱动装置、功能部件、刀具、量具、量仪及高档磨具磨料生产

21.大型煤矿综采设备和防爆机电产品生产

22.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零部件生产

23.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4.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

25.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6.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7.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8.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9.艺术表演培训和中介服务及文化用品、设备等产业化开发

30.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

1.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马铃薯、蔬菜)生产及加工(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2.松香深加工

3.盐湖生物养殖加工与综合利用

4.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5.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中低产田改造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6.日处理甜菜3000吨及以上甜菜糖精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

7.优质酿酒葡萄基地建设

8.铜、铅、锌、镁等金属精深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9.非金属矿(高岭土、红柱石、膨润土、白云石、晶质石墨、珍珠岩、沸石)综合利用及精细加工(勘探、开采除外)

10.毛纺织、针织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11.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2.稀土高端应用产品加工

13.天然气下游化工产品开发和利用(列入《天然气利用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除外)

14.利用乙烯与氯气通过氧氯化法生产30万吨/年以上PVC,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利用

15.高性能硅油、硅橡胶、树脂,高品质氟树脂,高性能氟橡胶,含氟精细化学品和高品质含氟无机盐等

16.硅材料及其应用

17.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的除外)

18.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工艺美术品、包装容器材料及日用玻璃制品生产

19.特殊品种(超白、超薄、在线Low-E、中空、超厚)优质浮法玻璃技术开发及深加工

20.碳纤维产品生产及其应用

21.天然气压缩机(含煤层气压缩机)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

23.大型储能技术研发与生产应用(蓄能电池、抽水蓄能技术、空气储能技术、风电与后夜供热等)

24.太阳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25.洗中煤、焦炉煤气余热发电、供热等综合利用

26.宽带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需在我国入世承诺框架内)

2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8.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人口50万以上城市中方控股)

29.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30.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1.冰雪、森林、草原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32.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辽宁省

1.肉鸡、生猪、肉牛和肉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

2.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

3.退耕还林还草

企业所得税税率15%是哪些行业

01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0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0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4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第一条规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第一条规定,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横琴新区内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统一按照《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9版)》执行。

0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0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07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企业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详见: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1、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有哪些?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名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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