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连带担保,以及连带担保责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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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将原来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修改为“保证人和债务人”;2、将原“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规定,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中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该点是实质性的修改,值得注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都属于保证的具体形态,两者既具有诸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诸多区别。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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